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設置要點
臺東縣池上鄉福原國民小學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
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教職員工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案件,設置考績委員會。(以
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,除教務主任、學務主任、總務主任、家長會長及人
事為當然委員外,其餘由校長就本校教師中指定之。
委員之任期自當年
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:
一、本校教職員年終考績、另予考績、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等初核及
核議事項。
二、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七條、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十七、
十八條規定復審案件之核議事項。
三、其它有關考績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績事項。
第四條 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,
始得決議。
前項決議,委員中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,不計入出席委員表決人數。
第五條 本委員會對於考績及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,必要
時並得通知受考人、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補充說明及備詢,詢畢退
席。
第六條 本委員會審議考績時,應由主席將考核清冊、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
委員互相審閱,核議分數並提付表決,填入考績表,由主席簽名蓋章後,
報請校長覆核。
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於會後應連同全部資料送請校長核定,校長對本委員會
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,應交回復議,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,得變更之,
並於考核案內記明其事實及理由。
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、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
十條規定,並對審議結果在核定發布前嚴守秘密,不得洩漏。對涉及本身
之考績獎懲事項應行迴避。
第九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