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
臺東縣池上鄉福原國民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
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十一條第二項暨教育部核定高級中學
以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臺東縣池上鄉福原國民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之任務如下:
(一)關於教師聘任之審查事項。
(二)關於教師長期聘任任聘期之訂定事項。
(三)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。
(四)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。
(五)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。
(六)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。
第三條 本會設置九人,由具公正品德之本校教師、兼行政人員及家長會代表組成
之,其組成方式:
(一)校長、教務主任、家長會長為當然委員。
(二)行政代表:教師兼行政(領有主管加給者)之人員共同選(推)舉之
代表,其人數為三人。
(三)教師代表:由專任教師選(推)舉之代表,其人數為三人。
教師會成立後,則教師代表中需有一人為教師會代表;前項各款代表選(推)
舉時,得分別選(推)舉候補委員若干人,於委員因故(因職務調整或其
他原因)不能擔任時,依序遞補之,無候補委員遞補時,應即辦理補選(推)
舉。
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,自每年
候補委員或補選(推)舉產生之委員,其任期均至原任任期屆滿之日止。
第五條 本會委員由校長召集。如經委員二分之一連署召集時,得出連署委員互推
一人召集之。本會開始時,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。
第六條 本會之決議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者,以委員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
之,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:
(一)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,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。
(二)審查本法(教師法)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八款事項,應有全體
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。
第七條 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、五等親內之血親、三等親內之姻
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之事項時,應自行迴避。
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,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。
第九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。
第十條 本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、相關單位協辦;人事單位並就審查
(議)案件,依據相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