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原國小文教基金會
財團法人福原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」捐助及組織章程
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訂立
第一 條: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福原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:本會設置之目的為:
一、獎助清寒學生。
二、獎勵優秀學生、進步學生。
三、獎勵表現優異之教職員工。
四、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急難救助。
五、有關促進學生敦品勵學之教學活動、圖書購置、設備補助。
六、其他有關本校相關之文教及公益活動。
第三 條:本會設立基金,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,由歷屆校友、熱心公益、關懷教育之各界人士所捐助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助。
第 四 條:本會會址設置在:958台東縣池上鄉中華路十七號(台東縣池上鄉福原國民小學)。
第 五 條: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左:
一、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二、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。
三、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四、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五、年度收入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六、董事之改選(聘)。
七、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。
第六 條: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二十一人組成之,並需為奇數。本校校長及家長會會長為當然董事。第一屆董事由原籌集管理委員會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,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七 條:本會董事為任期制,每任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董事在任期中因故(含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)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
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。
第八 條:本會董事互選,含校長(為當然董事)計五人為常務董事,處理經常性業務。全體董事並由常務董事中,推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董事長連選得連任,常務董事襄佐董事長處理會務。
董事會下設:執行秘書、會計、出納各一人,承董事長之命,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。執行秘書、會計、出納,由董事長聘請福原國民小學有關人員兼任之,均為無給職。
第 九 條:本會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(三、六、九、十二月份)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
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,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,始得開會;如董事長無法召開會議,會議由校長召集之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,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。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,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變更之擬議,如有民法第六十二、六十三條情形,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。
二、不動產處分之擬議。
三、解散之擬議。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。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,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 條:本會以國立年度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以前,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,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一、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二、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三、財產清冊(含年度捐助人清冊及有關憑證影本)。
第十一條:本會得設監察人一至五人,監察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負責監察基金會會務。
第十二條: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並需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 備。
第十三條: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,以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
第十四條: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十五條: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謄餘基金及財產,應歸屬台東縣池上鄉福原國民小學,不得歸屬任何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。
第十六條:本章程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十七條: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